根据2016年4月27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13条第1点和第2点的规定,我们在此声明:
1) 我们是您个人数据的管理员。我们的公司信息如下:TAPFLO AB, 注册地址 Filaregatan 4, 442 34 KUNGÄLV, 税号SE556417082601。
2) 我们仅处理您在与我们合作时自愿提供的数据。其中可能特别包含以下数据:客户代表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客户代表或企业主(如果个人数据是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3) 我们不处理任何具有特殊性的数据(所谓的“敏感数据”);
4) 您的个人数据会在下列情况中被处理:
· 为执行我们所提供的服务 – 根据您的要求或协议的内容;
· 基于我们自有服务的市场推广需求并与您取得联系;
5) 您的数据接收者可能是与我们合作完成订单的公司(如快递公司、运输公司、分包商及邮局等)。我们隶属于Tapflo国际集团,在集团中我们使用共同的订单管理软件,因此基于Tapflo集团内部的相关协议,您的数据会被委托给我们注册在英国的母公司 – Tapflo Production LTD.
6) 关于营销推广我们自己的服务以及集团内部的数据处理,均基于缔结的协议,自愿原则以及管理员的合法权益。
7) 在协议执行的必要时间内,您提供的个人数据将被保留直到您提交删除指令为止。我们需要获取有关您的历史订单以及所交付设备的特殊性信息,以便为您提供保修期后的服务以及设备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升级和维修。如果您删除这些数据,将会导致您无法享受这些相关的服务。
8) 您有权访问您的个人数据,有权纠正、删除、限制处理,在不影响处理的合法性的情况下,您有权转移数据,拒绝,及随时撤回您曾经同意的授权。在协议有效期内撤回对数据处理的授权,可能会使管理员无法履行一些因缔结协议内容而产生的权利。但该指令对于某些执行协议所必需的数据以及管理员根据适用法规有义务处理的数据是无效的。
当您认为对您提供的个人数据的处理违反了2016年4月27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规定时,您有权向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提供您的个人数据是缔结协议的条件之一;
管理员或数据受托人都不得在GDPR的含义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进行分析,也不可进行自动化分析决策;